地震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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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07-10-11 09:04:52 浏览人次
序号
公开项目
公开内容
1
行政执法项目
地震行政执法
2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3
行政执法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4
行政执法对象
公民、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5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
相关处罚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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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漯河市地办公室
8
监督举报部门及 电话
漯河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0395-313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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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责任编辑:邢四萍】
【纠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