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35个行政效能监察点有了“护身符”
    】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07-06-13 08:47:58 浏览人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各种涉企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检查实施办法》精神,日前,经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优化办确定河南双汇集团等165家企业、新瑞玉米深加工二期工程等70个项目为2007年第一批重点企业(项目),并将其确定为市优化办联系的第一批行政效能监察点。

    市委、市政府为让这235家监测企业(项目)获得更好更快发展,促使部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出台六项规定为企业撑起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伞”。一是禁止重复罚款。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二是禁止在企业“无干扰生产日”内执法。每月1至25日为企业“无干扰生产日”,各级检查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执法,确需进行检查执法的,必须经市优化办同意。三是禁止无备案执法。有关检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执法,必须事先将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和有关事项等内容报市优化办登记备案,填写《漯河市入企检查备案登记表》,凡未在优化办备案而检查执法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执法。四是禁止无审核收费、罚款。各级检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或实施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事先到市优化办履行备案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收、执罚。五是禁止无证执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并应出示其他有关执法证明材料。六是禁止粗暴和不文明执法。各级检查部门应制订和实施执法用语、举止、仪表规范,保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行为。对于突发性、指令性和涉及食品、药品、消防、安全、环保等案件的检查,由于时间紧迫或保密要求而不能及时备案的,要在检查活动开始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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