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4-10 10:50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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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推动实现全市社会救助资源统筹衔接、信息聚合共享、服务科学高效、效率有效提升。漯河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邮箱、电话等方式反馈给我们。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5月9日

  电子邮箱:lhs3131597@126.com

  联系电话:0395-3178585

  联系人:赵亚茹

  漯河市民政局

  2024年4月9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安排,推动实现全市社会救助资源统筹衔接、信息聚合共享、服务科学高效、效率有效提升,不断助力漯河高质量发展,持续擦亮城市的幸福底色,为漯河幸福之城建设“增温加码”。

  二、低收入人口范围及认定条件

  (一)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漯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标准认定;特困人员,按照《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标准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漯河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的标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且财产状况符合《漯河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标准认定,对家庭中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的,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三)优化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市、县区民政部门以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实现城乡统筹、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动态管理目标。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至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市、县区民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通过个人申请、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逐级上传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约定的信息共享方式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据汇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做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定期更新、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后,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摸排。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线上大数据监测+线下铁脚板核实”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同级相关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要全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走访摸排困难群众作为村(居)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和村(居)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重点走访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件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走访摸排中发现家庭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报告。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举措,认真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摸底排查、监测预警和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畅通困难群众诉求渠道。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布社会救助服务电话,保持畅通。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成立由“村两委”班子、村级妇联组织、驻村帮扶队和有威望的乡贤、党员代表等组成的“村民议事委员会”,针对农村群众“不在村里在群里”的实际,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和互联网微信群,搭建“村民说事”平台,将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列入村民说事内容。教育引导群众依法依规申请社会救助,采取现场直办、乡村干部领办、镇村联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及时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第一时间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杜绝缠访闹访,实现民情直通、民意直达、民事直办,将群众情绪理顺在基层,矛盾问题解决在一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市、县区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交(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对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情况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核查或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终止救助,退出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

  (八)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专项社会救助。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倾斜救助。在河南省内发生急危重伤病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教育救助: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严格落实《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推动国家助学金分档发放、精准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通过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按照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的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就业救助。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告知本人主动申请,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受灾人员救助: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审批和公示等环节,可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服务类社会救助。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切实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环境、个人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其他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等。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会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到实处。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逐步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残联要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政策落到实处。

编辑: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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