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10-26 18:5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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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法人)姓名:赵晓红

  办公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441号

  办公时间:

  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秋(冬)季办公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单位对外办公电话:0395-3131175

  机构职能:

  (一)负责全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分配、运营、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意见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省行业宏观调控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规范房屋的安全鉴定与安全管理,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全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 规划和监管政策并组织或指导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扩建、改建、新建等工作。

  (九)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治理以及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指导行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组织实施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落实房产政策,调处房产纠纷。

  (十三)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制定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对各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房屋征收建立评价体系;协调、指导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处理。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普法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地方建设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和建设法规咨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违规案件;负责行业执法协调工作。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相应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双方要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包括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

  内设科室及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宣传、保密、政务公开、综合文字材料、督查督办、目标管理、后勤、车辆管理、网络管理、机关文书档案、机关节能减排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应急工作;承担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市长热线办理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党建工作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职责;指导所属单位及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及评聘工作;指导行业职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局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日常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及赔偿等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工作;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有关城乡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政策;负责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稳定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稳定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组织推动“放管服”改革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负责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机关财务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编制系统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按规定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房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科。根据授权,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城市与建筑设计科。拟定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审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

  (七)建筑管理科。拟订全市工程建设管理与建筑行业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审查核准市政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

  (八)城市建设科。根据授权,负责市级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谋划拟定工作;指导全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参与拟定全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市级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改革标准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的审核、编订工作;负责对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程序、资料的审理、核准工作。

  (九)科技与标准科。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指导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十)村镇建设科。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小城镇及村庄建设管理政策、法规;组织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传统村落和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一)安全管理科。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指导全行业安全生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拟定住房和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受理安全生产投诉工作;负责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危旧房屋普查、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住房保障与改革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住房保障和租赁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和办法;负责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及房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等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实施方案;参与保障性住房价格的制定,监督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执行情况;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住户资格认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住房出售的审批;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拟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拟定房产开发、房屋租赁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及以下)审批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调研、行业统计分析、动态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产政策、调处房产纠纷。

  (十四)物业管理科。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对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科。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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