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9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1-05 15:09
来源:漯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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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和监管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工作

        (一)针对场地不合规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做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二年。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教育部门才会审批,审批合格才会发放许可证,才能经营,对于达不到标准的,要责令停办整改,待整改到位,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办培训。对不符合标准且不整改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关停。

        (二)针对程序不合规

        针对培训机构证照不全、无证无照非法违法办学活动,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依法彻底清理整治。各县区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召开专项治理会议,认真开展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治理,从严治理。对照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凡是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一律严肃查处。尤其是具有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立即要求整改,整改合格,达标,发放许可证,否则坚决取缔关停。

        (三)针对师资配备不合规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漯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六章对培训机构师资队伍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第二十四条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必须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加大监管。不符合条件,无法通过审批,县区教育部门就不能发放许可证,这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合法的,也是不能经营的。在职教师一律不准到培训机构代课兼职,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证。

        (四)针对收费不合规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课程设置要公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费用标准上墙公示(不能超过3个月),退费办法公示,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学科类培训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原来营利性机构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两办《意见》办颁发后,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发文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五)针对管理不合规

        坚决杜绝培训机构的四种培训行为:超前、超标、升学考试、竞赛,这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监督工作。针对部分培训机构超经营范围招生,课程超前超纲等行仍被列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整顿范围之内。针对培训机构使用教材,我市将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二、有效加强培训机构治理工作

        (一)坚持从严审批机构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县区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加大治理力度

        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对有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期仍证照不全的将依法予以取缔;清理拆除未经许可安装的门头牌匾;规范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部制定的文本合同等。最终校外培训机构要达到经营合法、要素齐全、证照与门头牌匾一致、消防安全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严肃处理,对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勾连组织招生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涉事培训机构一律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以源头防控、强化监管、舆论宣传、社会监督为重点,健全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机制,防治“死灰复燃”现象。

        (三)规范培训服务行为

        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四)校内暑期实行课后服务

        《意见》规定: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实验小学7月12日暑期课后服务正式开启,教师、党员、骨干教师、自愿参加义务辅导、爱心助教,篮球、足球、羽毛球、绘画、唱歌、书法、阅读和创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其他学校陆续也启动了课后服务。8月初落实省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和学校课后服务暂停。

        (五)公布了黑白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

        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公布了资质齐全的培训机构名单382所,培训机构信息可以在平台查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我市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学生形行使举报职责。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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