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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转变全市各级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从政行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漯河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挂漯河市经济环境监察中心牌子),具体负责对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受理全市损害行政效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现制定市行政效能监察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办法:
一、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检查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投诉对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投诉对象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办事效率、遵纪守法以及执行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情况;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执法办事行为;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督投诉对象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受理和解决企业、投资者及广大群众对行政服务中心内的常驻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各类投诉;
(四)调查处理监督投诉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以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五)组织、协调、督促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调查处理涉及管辖的行政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的问题;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权限
(一)要求监督投诉对象提供与监督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就监督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并要求监督投诉对象协助、配合调查;
(二)责令监督投诉对象停止、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效能建设、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职责;
(三)要求监督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的监督投诉对象,建议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违纪的监督投诉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以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三、投诉受理程序
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中共漯河市纪委、漯河市监察局关于对行政审批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办法》、《漯河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受理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投诉:
(一)属于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受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本中心予以受理登记;
(二)根据投诉的内容、性质以及问题的严重程度,主要通过自办、交办、转办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对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件,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自行办理。办结后,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四)对属于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受理范围,但应当由有关部门承办的投诉件,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交有关部门办理,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直接督办,并要求承办部门限时办结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备案,同时承办部门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五)对于问题性质特殊,且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无权办理的投诉件,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办结后,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交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备案;
(六)对于被投诉的部门,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调查属实后,下发行政效能告诫书或监察建议书,要求该部门限时纠正,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办理时限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违反行政效能规定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没有事实根据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自行办理的投诉件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对复杂的、问题严重的投诉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将原因告知投诉人;
(三)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督办的投诉件,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承办投诉件之日起15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由承办部门向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作出说明,并将原因告知投诉人。
五、受理方式
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通过接访、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登陆漯河信息港、漯河市人民政府公众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方式受理各类投诉。对投诉人严格保密。
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3A楼(漯河市黄山路229号)
投诉电话:0395-3177110 317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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